京東公司不服京東系列“雙十一”商標無效宣告,在法定期限內(nèi)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。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系列案件。此案件原告方為京東,被告為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。
京東“雙十一”商標無效行政糾紛2019年11月14日開庭。案件原告方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為劉強東,被告為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。
2019年11月14日下午,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系列案件。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。
本案的背景是,京東公司申請注冊了包括“京東雙十一”在內(nèi)的一系列“雙十一”商標,經(jīng)核準使用在第35類“廣告、計算機網(wǎng)絡上的在線廣告”;第38類“電視播放”;第41類“教育”等服務上。對此,阿里巴巴于2017年7月26日對上述訴爭系列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(jīng)審理認為,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冊的“雙十一”、“雙十一狂歡節(jié)”、“雙11”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三十條的規(guī)定,據(jù)此裁定:訴爭系列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、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。京東公司不服上述裁定,在法定期限內(nèi)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。
在2019年11月14日的庭審中,京東方面認為,雙11”、“雙十一”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業(yè)促銷活動節(jié)日的通用名稱,作為商標使用在涉案的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。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標既缺乏顯著性,且在涉案服務上從未實際使用過,因此,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標不可能造成混淆。被訴裁定關于易使消費者誤認為“系列商標”或“源自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(lián)”的認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。
被告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辯稱,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各引證商標在服務的方式、服務目的以及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,分別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。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作出程序合法,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,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
阿里巴巴方面稱,原告在實際經(jīng)營中非法使用“雙十一”標識,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第三人的“雙十一”品牌存在關聯(lián),其行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,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原則,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。
本案并未當庭宣判,仍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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